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