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